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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姚和平与杨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和平,杨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姚和平,陕西铜川市人。被执行人杨朋,陕西铜川市人。申请执行人姚和平与被执行人杨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1)耀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赔偿款15000元,本案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王建文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