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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荣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荣某,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克武,安徽省寿县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荣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