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荣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荣某,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克武,安徽省寿县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荣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