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等二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1日2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后在滑县牛屯镇麦克疯KTVB6房间唱歌,被告人唐某某以该房间内没有闪光灯,用脚将房间内的红外触摸点歌台跺坏,后要求调换房间,KTV工作人员将其调换至666房间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又将该房间内的创维牌液晶电视砸坏。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463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被害人已撤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魏某某、尚某某证言,现场照片,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收到条、撤诉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士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