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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永诉被告赵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永,赵春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号原告:王志永。被告:赵春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赵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永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