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廖孝荣与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孝荣,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合江行初字第4号原告廖孝荣,男,生于1948年1月,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政瑛,局长。原告廖孝荣诉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本次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自愿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廖孝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毅审 判 员 宋联荣人民陪审员 贾朝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