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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蒋宝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