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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戈少利与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少利,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戈少利,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钟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戈少利诉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戈少利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少利撤回对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戈少利承担。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