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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XX武与龚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龚伦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072号原告:XX武。被告:龚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XX武与被告龚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XX武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