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田芳与王东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芳,王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田芳,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东宁,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田芳与被执行人王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西执第300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