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与封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封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封某。上列当事人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封秀芳应支付魏某清购房款28880元,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北路4号陕毛一厂三区31号楼2单元2层15号(东户)房屋一套归封秀芳所有。本院在执行中,封秀芳已全部支付清魏某清购房款288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北路4号陕毛一厂三区31号楼2单元2层15号(东户)房屋一套过户到封某名下,此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