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与封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封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封某。上列当事人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封秀芳应支付魏某清购房款28880元,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北路4号陕毛一厂三区31号楼2单元2层15号(东户)房屋一套归封秀芳所有。本院在执行中,封秀芳已全部支付清魏某清购房款288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北路4号陕毛一厂三区31号楼2单元2层15号(东户)房屋一套过户到封某名下,此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