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闫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闫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