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房金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房金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金顺,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陆丰市,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金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金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房金顺驾驶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在陆丰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房金顺驾驶的摩托车车厢内查获自制枪支一支和可疑毒品12小袋计11.24克。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宿舍区查扣被告人房金顺2011年12月在本市陂洋镇双坑管区以人民币40000元向他人购买的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广州本田奥德赛牌小客车一辆。案发后,经查被告人房金顺向他人购买自用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和一辆广州本田奥德赛牌小客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分别系江苏省南京市王某和广东省佛山市郑某珊被盗车辆。查获被告人房金顺非法持有的可疑毒品11.24克和自制枪支一支,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毒品9小袋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计5.91克,可疑毒品3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33克,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房金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房金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房金顺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在本市双坑村向一中年男子购买了一辆悬挂粤B×××××车牌的小汽车自用,购买时没有合法来历凭证。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房金顺被抓获时供述其向他人购买的一辆悬挂粤B×××××车牌的广州本田奥德赛牌小客车停放在本市检察院院内,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遂将停放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宿舍区悬挂粤B×××××车牌的广州本田奥德赛牌小客车查获。经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悬挂“粤B×××××”号车牌灰色奥德赛小汽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均被凿改。经系统信息查询:该车系被盗车辆,原车主系郑某珊。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奥德赛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2、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房金顺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海丰县的“阿林”购买了一辆“雅马哈”摩托车自用,购买时没有合法来历凭证。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房金顺驾驶“雅马哈”摩托车经本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系统信息查询:缴获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为LYMTJAA458A301910,系被盗车辆,原车主系王某。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瀛北派出所发现房金顺有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后,决定对房金顺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8月21日18时许,瀛北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后,在本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附近将被告人房金顺抓获归案。被告人房金顺对其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二份)、照片、平面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本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附近将驾驶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的房金顺抓获时,经审查,房金顺供述其购买的粤B×××××奥德赛小轿车停放在本市人民检察院院内,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遂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宿舍区查扣该悬挂粤B×××××车牌的广州本田奥德赛牌小客车。4、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刑)鉴(痕检)字[2012]101号《车辆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悬挂粤B×××××号车牌灰色奥德赛小汽车的发动机被凿改为K24A66524199,原发动机号码未能显现;车架号码被凿改为:LHGRB184452024174,经显现原车架号码为:LHGRB184452008859。5、陆丰市公安局《机动车辆委托侦查检验通知书》证实:车架号LYMTJAA458A301910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系被盗车辆,原车主(机动车辆所有人)是王某。6、《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证实:车架号LHGRB184452008859奥德赛牌小汽车系被盗车辆,原车主(机动车辆所有人)是郑某珊。7、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2]164号《关于广州本田奥德赛小客车及雅马哈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广州本田奥德赛小客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雅马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8、证人林某的证言:房金顺是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院内居住的,其有一辆白色小车,该小车停放在检察院院内已有几个月。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8月16日傍晚6时多,被告人房金顺驾驶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经过“集泰”酒店时,在“集泰”酒店附近40米大道中间花圃边捡到一支黑色枪支。捡后,被告人房金顺遂将枪支藏放在其“雅马哈”摩托车车肚里。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房金顺驾驶该“雅马哈”摩托车经本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被告人房金顺的摩托车车肚查获黑色枪状物一把。经鉴定:缴获的枪形物品是一支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平面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本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附近将驾驶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的房金顺抓获时,对摩托车车肚进行勘查:查获黑色枪状物一把。2、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痕)字[2012]071号《痕迹检验报告》,鉴定结果:缴获的黑色枪形物品是一支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三、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房金顺向他人购买海洛因和冰毒供自己吸食。尔后,被告人房金顺将吸剩的毒品藏放在其“雅马哈”摩托车车肚的黑色手提包里。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房金顺驾驶该“雅马哈”摩托车经本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摩托车车肚查获白色块状物9小包、白色结晶状物3小包。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灰白色碎小块状物9小袋,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91克;结晶状物3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3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二份)、照片、平面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本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附近将驾驶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的房金顺抓获时,对摩托车车肚进行勘查:车肚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白色块状物1小包、“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子内查获白色结晶状物3小包、“怡爽”枇杷糖铁盒子内查获白色块状8小包。2、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化)字[2012]277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鉴定结果:缴获的灰白色碎小块状物9小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91克;结晶状物3小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33克。3、陆丰市公安局的《说明》,证实:查获的白色块状物1小包和白色块状物8小包以及3小包白色结晶状物经送鉴定时,鉴定人员认为1小包和8小包是一样的,故报告写为灰白色碎小块状物9小袋,净重共计5.9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3小包白色结晶状物被分别写成结晶状物2小袋,净重2.60克,及1小袋,净重2.7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汕尾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房金顺系吸毒人员。5、被告人房金顺的供述:我于2012年7月20日向惠来县的“老陈”购买4克海洛因(每克220元)和2克冰毒(每克90元),“老陈”还送我一些半成品冰毒,我将这些毒品以及之前吸剩的毒品均放在我驾驶的“雅马哈”摩托车内的黑色手提包里。毒品是我自己吸食的,因我身体有病,吸食毒品可以止痛。2012年8月16日晚上9时许,我驾驶该“雅马哈”摩托车经过本市东海镇龙山路贸易城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我驾驶的“雅马哈”摩托车是于2012年8月12日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海丰的“阿林”购买的,购买时没有合法手续。公安机关同时在我摩托车车肚里查获的黑色枪支是我于2012年8月16日下午驾驶摩托车经过“集泰”酒店附近40米大道中间花圃边时捡到的。公安机关同日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院内查获的悬挂粤B×××××车牌的小汽车,是我于2011年12月中旬以40000元的价格在本市双坑村向一个中年男子购买的,购买时没有合法手续。6、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房金顺的出生时间为1976年6月20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房金顺明知是毒品冰毒、海洛因,购买后而予以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房金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房金顺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购买后自用,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时被告人房金顺自愿认罪。被告人房金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次,价值共计102500元;2、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金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缴获的毒品及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 安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郑源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