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牟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277-4号申请执行人牟国胜。被执行人陈铁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栖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铁林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银河路支行62×××50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衣富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