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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牟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277-4号申请执行人牟国胜。被执行人陈铁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栖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铁林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银河路支行62×××50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衣富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