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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银河广告有限公司与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银河广告有限公司,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4号原告:慈溪市银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孙达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中央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邹伟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银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银河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