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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鞠星良与宋玉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星良,宋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鞠星良。被执行人宋玉国。鞠星孝诉宋玉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0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