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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康光峰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长乐综合市场、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办事处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光峰,西安市碑林区长乐综合市场,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办事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康光峰,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长乐综合市场。负责人:王学民。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光峰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长乐综合市场、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办事处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康光峰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光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光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康光峰负担。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