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甄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甄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369号罪犯甄飞,又名甄亚飞,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二官山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二日以(2005)榆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执行自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0月1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延刑执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书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726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罪犯甄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三年十一月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甄飞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甄飞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三、在担任监区小哨期间,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该犯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3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3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甄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甄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甄飞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