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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书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书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延刑执字第378号 罪犯张书运,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旬邑县太村镇太村,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以(2006)咸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以(2009)延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书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书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书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书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勇于同狱内坏人坏事做斗争,特别是在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中表现较好。二、在学习中,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极回答问题,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该犯在生产劳动中从事炊事员,能够服从分配,吃苦耐劳,不怕脏,不怕累,经常加班加点,受到监区干部的表扬。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519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1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书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书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书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银宏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郑晓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燕 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