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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充当女方,伙同虞城县城关镇彭备战(在逃)等人充当媒人,以结婚为由,与虞城县界沟镇徐大庄东小庄村村民徐青海假结婚,被告人孙某伙同彭备战诈骗徐青海家10000余元。2、2012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充当女方,伙同虞城县城关镇彭备战(在逃)等人充当媒人,以结婚为由,与夏邑县车站镇李公庄村村民张某乙假结婚,被告人孙某伙同彭备战诈骗张某乙家7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结婚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2、证人秦XX、贺某、张某甲、徐某、杨某、王某、孙X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结婚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姬 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