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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来鹿寺8号。法定代表人:张炜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霞,执行董事。上诉人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管异初字第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办公地已搬迁至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主要办公地已搬迁至重庆市渝北区,并未提供相关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