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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鄞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富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锦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富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锦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海伦,朱夏生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宁波富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联心村。法定代表人:吴爱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朱海伦,职务不详。被告:浙江锦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5-2)。法定代表人:朱夏生,职务不详。被告:朱海伦,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朱夏生,浙江锦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锦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海伦、朱夏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富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76元,减半收取计50788元,由原告宁波富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超明审 判 员  余明烈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佳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