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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624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