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624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鑫中天(福建)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