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冠宇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弘博文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冠宇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弘博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冠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鹤峰。被执行人:温州弘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林。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冠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弘博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州弘博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银行、土地、房管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弘博文具有限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温州弘博文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冠宇化工有限公司17026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4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冠宇化工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弘博文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