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雪芹申请执行仵忠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芹,仵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杨雪芹,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仵忠民,男,汉族,村民。杨雪芹申请执行仵忠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书,被执行人仵忠民应给付申请人杨雪芹赔偿款1799.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判决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所有款项。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泾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雒新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