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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党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4号罪犯党飞,男,28岁,1985年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六年三月八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党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一O年七月五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党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党飞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党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能全部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可从宽掌握。但又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