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艳刘某,王宝云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刘艳艳刘某,女,生于1985年4月2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马塚村五组。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云王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马塚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艳刘某与被告王宝云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艳刘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艳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艳艳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