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玉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海,男,汉族。2012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海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份,被告人杨玉海称其在长庆油田采油七厂有关系,可以帮助办工作,被害人张某乙听说后,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两次汇款4800元,汇款给杨玉海后无果,张某乙打电话询问工作的事情,杨玉海以各种理由推托。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玉海通过张某乙介绍认识了张某丙,杨称其在油田上与一个叫“老王”的领导有关系,能承包来油井,需要承包费7万元,让张某丙和“老王”合伙儿承包,每人出35000元,开采出来的原油对半分成,张某丙同意后将35000元钱给杨玉海。一段时间后杨玉海称他和“老王”名下有一个利达公司,公司下面有车队、料场,公司要在环县成立分公司,这个分公司注册在张某丙、张某乙、刘某名下,三人经营三年后再交回杨玉海,就这样说好后四人拟定了一份协议并签了字,杨玉海提出协议由他保管,后张某丙找人设计了图纸并选了地点,期间杨玉海只要有需求张某丙等人想尽办法给予满足,杨玉海承诺的事情一直未兑现,直到九月初杨玉海被他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张某丙才发觉上当受骗。综上,被告人杨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玉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其辩称:自己是借款,没有欺骗他人,且已帮助张某丙联系过原油,故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杨玉海称其在长庆油田采油七厂有关系,可以帮助办工作,被害人张某乙听说后提出让杨玉海给自己找一份在油田开车的工作,杨称需要4000元给领导送礼,张某乙相信后于2011年12月31日给杨玉海账户汇款4000元,大约一周时间以后,杨玉海给张某乙打电话称自己在西安,让张某乙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准备好,并要求给其账户汇款800元体检费,张某乙将800元汇款给杨玉海后无果,张某乙打电话询问工作的事情,杨玉海以各种理由推托。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玉海通过张某乙介绍认识张某丙,称其在油田上与一个叫“老王”的领导有关系,能承包来油井,需要承包费7万元,让张某丙和“老王”共同出资承包,每人35000元,开采出来的原油对半分成,张某丙同意后在庆城县“鸿泰”商务宾馆将35000元钱给杨玉海,杨玉海返回环县联系承包油井的事,张某丙一直等不到消息,到环县找到杨玉海,杨玉海又称自己可以联系原油拉运变卖,不提承包油井的事情,张某丙只好让杨玉海联系拉油挽回损失。一段时间后,杨玉海称他和“老王”名下有一个利达公司,公司下面有车队、料场,公司要在环县成立分公司,这个分公司注册在张某丙、张某乙、刘某名下,三人经营三年后再交回杨玉海,就这样说好后四人拟定了一份协议并签了字,杨玉海提出协议由他保管,后张某丙找人设计了图纸并选了地点,期间杨玉海只要有需求张某丙等人想尽办法给予满足,杨玉海承诺的事情一直未兑现,直到九月初杨玉海被他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张某丙才发觉上当受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案发时间;2.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诈骗所使用的手段;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雪某、郝某、张某甲、许某甲、许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乙陈述,与被告人杨玉海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出生日期。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关于自己是借款,且已帮助被害人联系过原油,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为打击诈骗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保中审判员 延小丽审判员 李治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雅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