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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立预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艳与邓公银、魏泽利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邓公银,魏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立��字第89号原告王艳,被告邓公银,被告魏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邓公银、魏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邓公银、魏泽利所有的价值2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26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公银、魏泽利所有的价值2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