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外异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邓某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兴,冯某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外异字第76号案外人黄某原。申请执行人邓某兴。被执行人冯某标。申请执行人邓某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某标名下的在深圳市宝威大X娱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黄某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中,有60%股权属于其所有,请求本院对该60%股权予以解除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某原称,其与被执行人共同出资创办了深圳市宝威大X娱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借款合同,事后双方再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大X夜总会(后定名为深圳市宝威大X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即案外人占60%,被执行人占30%,第三人陈新占10%。故案外人认为被本院查封的上述股权中的60%属于案外人所有,请求本院予以解除查封。案外人为证实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合作协议;2、借款合同;3、公司章程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邓某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某标名下的在深圳市宝威大X娱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黄某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中,有60%股权属于其所有,请求本院对该60%股权予以解除查封。另查明,深圳市宝威大X娱乐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权在被本院查封时,全部登记在被执行人冯某标名下。本院认为,关于深圳市宝威大X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被本院查封时,全部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应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为证明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由于并未办理相应的工商股权登记,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某原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常京审判员 林满棠审判员 唐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参考阅读,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