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商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式恩与王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式恩,王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684号原告:邱式恩,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告:王安庆,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式恩诉被告王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式恩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式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邱式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 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