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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商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式恩与王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式恩,王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684号原告:邱式恩,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告:王安庆,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式恩诉被告王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式恩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式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邱式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 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