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党学甫减刑刑事犯罪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学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53号罪犯党学甫,男,55岁,1957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党学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三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党学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党学甫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党学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学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张跃怀代理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