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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