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农行崇左分行与杨小平、李月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杨小平,李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被执行人杨小平。被执行人李月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江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月爱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东源名城支行帐号为07330046001XXXX的存款23934.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