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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束钧与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钧,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周勤兵,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束钧,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夏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世常,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先霞,董事长。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董事长。被告:周勤兵,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束钧与被告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墨荷园公司)、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防水公司)、周勤兵、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束钧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墨荷园公司、兴昌防水公司、周勤兵、晋源建筑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束钧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周勤兵、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束卫平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查封束钧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查封蔡景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秦 玲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