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鑫鑫与史泉、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426号原告:李鑫鑫,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史泉,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鑫与被告史泉、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鑫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鑫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鑫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李鑫鑫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