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汉族,1930年8月14日生,香河县钳屯乡红庙村人。被执行人谢某乙。谢某甲诉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谢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