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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3-12-13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与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恒诚棉业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9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高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金珠,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恒诚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锋,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恒诚棉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民二终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慧君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代理审判员  杨 卓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