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霞法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霞法民再字第1号原审申请人梁小翎,女,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洪。原审申请人欧小珩,男,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梁小翎,女。原审被申请人梁小明,女,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审被申请人蔡田华,男,汉族,吴川市人,住湛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泽义,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小翎、欧小珩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梁小明履行(2007)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08)霞执字第365号)和(2008)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09)霞执字第121号)确定义务的两案中,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梁小明无能力履行债务,申请追加蔡田华为被申请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霞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蔡田华为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两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霞法(民一)执加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两申请执行人的复议申请。两申请执行人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后撤回,并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1号民事裁定准许。2012年5月24日,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2)霞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申请执行人梁小明已全部履行完毕(2007)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和(2008)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该两宗执行案件已结案。且两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再审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潘志文审判员 王玉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