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范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15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7日,范某某到西乡县白龙塘镇XXX村走亲戚,当日晚上22时许,范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自己的陕F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白龙塘街回家,在行至204国道8KM+500M(西乡县白龙塘镇白家坝路段)时与路边行人韩某某相碰,造成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2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证明;证人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比例图;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刘光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