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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政与方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方步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38号原告:张政。被告:方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诉被告方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政负担。审判员  方钢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