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浩勤与李步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勤,李步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浩勤。被告李步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勤诉被告李步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勤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浩勤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25元,李浩勤负担25元。审判员 曹 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