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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浩勤与李步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勤,李步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浩勤。被告李步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勤诉被告李步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勤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浩勤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25元,李浩勤负担25元。审判员 曹 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