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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信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信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信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西站西货场路。法定代表人魏建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住所地韩城市黄河大街中段。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62990.94元,赔偿租赁费损失16879.97元,支付违约金1889.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72元。二、返还申请执行人十字扣件3316个,若不能返还,按市场价折价赔偿,每个5元计共计16580元。三、承担诉讼费1900元及执行费163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2000元,该案执行结案,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