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魏云峰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升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云峰,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升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云峰。委托代理人:姚向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雄。委托代理人:方立军。原审被告:汪升利。上诉人魏云峰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汪升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魏云峰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云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云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23元,减半收取3311.5元,由上诉人魏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