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行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哲村,张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叶剑、麻富晓。被执行人王哲村。被执行人张晓云。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9月3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1301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哲村、张晓云于2012年10月3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82920元。2012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1301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决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永人口计征字(2012)第1301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陈群雾审 判 员 刘良海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璐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