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瑜与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张瑜。被执行人张春雷。张瑜诉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春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瑜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雷在新乡医学院有到期收入。2013年1月14日,本院向新乡医学院送达(2013)金执字第14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张春雷名下在新乡医学院的工程结算款766937.32元,并在2013年1月21日前执行完毕,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新乡医学院名下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