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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衢州天盛化学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鸿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鸿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衢州天盛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鸿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景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天盛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伟。上诉人泉州市鸿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天盛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2)衢商初字第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鸿新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另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无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第十三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出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遵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鸿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