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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莫某,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雪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