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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吴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系“外婆印象”餐馆长安路店营业主管。2012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利用其在本市“外婆印象���餐馆长安路店临时负责收银工作的便利,在店内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将前一日的营业款及备用金共计18000元取走,随即逃至河北省唐山市予以挥霍。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被河北省唐山市警方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古晓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