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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余红莉,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