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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彭亮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彭亮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栋801-812。法定代表人张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兆方,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479.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丹萍(代)第2页,共2页